甲市乙县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时执行了案外人李某的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李某向乙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后申请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50题)

admin2015-04-24  16

问题 甲市乙县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时执行了案外人李某的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李某向乙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后申请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50题)

选项 A、乙县法院申请不公开质证,赔偿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
B、李某对乙县法院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的,即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赔偿委员会根据李某的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D、赔偿委员会应当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答案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3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据此,在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问题中,质证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但存在三种例外:(1)质证涉及的内容特殊,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2)法律另作规定;(3)赔偿请求人或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且该申请已征得对方同意。A选项中,乙县法院申请不公开质证,只有当李某同意时赔偿委员会才能予以准许,而不是乙方单方面申请不公开质证即可予以准许的。故A选项错误。
    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质证中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无需举证: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员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作明确表示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据此,“视为承认”的构成条件应包括两项:(1)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2)审判员询问并释明后仍不作明确表示。B选项中李某对乙县法院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虽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但未经过法官的询问及释明后果,因而不能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故B选项错误。
    同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赔偿委员会根据赔偿请求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题中,C选项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正确。
    同法第23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质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质证笔录由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核对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附卷,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具备条件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据此,一般情况下,质证活动只需制作质证笔录,只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才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而且“可以”表明同步录音录像并非赔偿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即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赔偿委员会对是否录音录像仍有裁量权。D选项忽视“具备条件的”这一前置条件,而且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误认为是赔偿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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