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职工人数为120人,全体职工均于2014年3月1日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从2014年9月起,由于市场发生变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甲公司开始拖欠职工工资。2015年1月,甲公司濒临破产,被法院裁定进行重整。甲公司决定裁减部分职工,裁减人数初步确定

admin2017-05-10  53

问题 甲公司职工人数为120人,全体职工均于2014年3月1日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从2014年9月起,由于市场发生变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甲公司开始拖欠职工工资。2015年1月,甲公司濒临破产,被法院裁定进行重整。甲公司决定裁减部分职工,裁减人数初步确定为15人,不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要求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遭到拒绝。后经公司再次研究,修改裁员方案,裁减人数修改为10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张某认为自己不应当被裁减,理由是:自己还有6年就退休了,为公司已连续工作17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公司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2015年5月,甲公司经过重整,生产经营好转,决定重新向社会招聘职工。张某得知后,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被优先聘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小题:
关于该公司第一次作出的裁员决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裁员程序不合法
B、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C、因为经营困难,所以用人单位裁减员工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D、用人单位符合经济性裁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案A,B,D

解析 (1)裁员程序不合法。根据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入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不支付经济补偿不合法。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符合经济性裁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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