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6月,原告吴永成之父吴同狄全家由原盐城县盐城镇先锋街道办事处先锋居委会下放到原盐城县永丰公社联盟大队青沟生产队落户,在下放期间的1975年2月6日,生一男孩吴水成(原告)。1979年6月,吴同狄一家因落实政策回原籍。当时永丰公社未设立派出所,户口

admin2010-06-25  24

问题 1969年6月,原告吴永成之父吴同狄全家由原盐城县盐城镇先锋街道办事处先锋居委会下放到原盐城县永丰公社联盟大队青沟生产队落户,在下放期间的1975年2月6日,生一男孩吴水成(原告)。1979年6月,吴同狄一家因落实政策回原籍。当时永丰公社未设立派出所,户口由该公社民政干事代管。该干事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将吴永成的出生时间1975年误写成1973年,误差2岁。现在,吴水成认为其年龄如不更正,将要影响其报考大学,遂于1992年5月31日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户口年龄,并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该所认为,原告没有提供当时的原户口根册(原户口根册由于公社保管不善无法查找),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办理。吴永成于1992年8月5日向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更正户口年龄。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核实后,认定原告向该院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在 1979年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书写有误,致使原告户口簿上出生年龄发生差错。经法院多次对被告进行说服,被告给原告办理了更正年龄的有关手续。原告认为诉讼目的已经达到,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题:该案能否以撤诉结案?试述其原因。

选项

答案《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条件是:申请撤诉的主体是原告或者上诉人;撤诉的申请必须自愿并明确地提出;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也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从时间上讲,撤诉申请必须是在判决、裁定作出前提出;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在本案中,经法院多次对被告进行说服,被告给原告办理了更正年龄的有关手续,等于改变了其以前的不作为的行为。原告也认为诉讼目的已经达到,自愿而且明确地提出了撤诉申请。本案完全符合有关撤诉的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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