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外出,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交给乙保管,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丙,丙不知情,且支付了相应对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dmin2013-08-14  41

问题 甲因外出,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交给乙保管,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丙,丙不知情,且支付了相应对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理由是欠缺代理权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理由是欠缺处分权
C、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理由是乙欠缺处分权
D、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理由是乙欠缺代理权

答案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成立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3)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4)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具体到本题中,乙擅自将甲交由自己保管的电视机出卖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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