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雷某系私营食品厂的厂长。1999年2月27日,雷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A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A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A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A区人民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

admin2008-12-16  22

问题 案情:雷某系私营食品厂的厂长。1999年2月27日,雷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A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A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A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A区人民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9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食品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9年3月停产。1999年9月1日, A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雷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问题:

选项

答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案因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则本案中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都是违法的,做出拘留决定的 A区公安局和做出 逮捕决定的A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各自的决定承担赔偿责任,相应地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适用刑事赔偿程序,根据是《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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