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4月11日到甲加工企业稽查,发现甲加工企业在2018年1月至3月期间,少缴增值税280 000元。稽查局就甲加工企业的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其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增值税280 000元。稽查局于2018年4月

admin2019-11-06  32

问题 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4月11日到甲加工企业稽查,发现甲加工企业在2018年1月至3月期间,少缴增值税280 000元。稽查局就甲加工企业的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其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增值税280 000元。稽查局于2018年4月20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甲加工企业:甲加工企业于5月20日将税款缴纳入库,但由于对税务局决定存在异议,于5月21日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税务局对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问题:
市税务局是否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市税务局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纳税人对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复议属于市税务局的管辖范围。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征收税款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4月20日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5月20日缴纳了税款,5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即在规定的期限60日内提出的申请,也是符合规定的。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等都是符合条件的,所以市税务局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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