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证时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21-09-09  20

问题 关于举证时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未逾期
B、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20日
C、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D、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5日

答案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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