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用枪射杀孙某,孙某中弹倒地。张某以为孙某已死亡,遂离去。实际上,孙某只是中弹受伤,并没有死亡。张某的行为属于( )。

admin2019-11-15  36

问题 张某用枪射杀孙某,孙某中弹倒地。张某以为孙某已死亡,遂离去。实际上,孙某只是中弹受伤,并没有死亡。张某的行为属于(      )。

选项 A、不能犯未遂
B、实行终了的未遂
C、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D、能犯未遂

答案B,D

解析 本题属于出题人设置的拉分题,具有一定的难度,考查犯罪未遂类型的区分。《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人未能将他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对法益侵犯的程度不同。其中法益侵犯的程度应以客观事实为标准。本案中,张某用枪射杀孙某,孙某中弹倒地。张某已将杀死孙某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孙某最终未死亡,故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B项正确,C项错误。未遂犯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具有法益侵犯性。不能犯没有导致法益侵犯的危险,即没有法益侵犯性,不可能成立犯罪,因此不存在不能犯未遂这种形态,A项排除。本案中,孙某只是中弹受伤,并没有死亡。而张某有打死孙某的可能性,故属于能犯未遂,D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和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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