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10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6月1日,市中级法院

admin2018-07-16  43

问题 2009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10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6月1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王某申诉,12月10日,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王某行为不构成诈骗,撤销原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50题)

选项 A、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因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C、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6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5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王某行为不构成诈骗,撤销原判”,故本案属于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逮捕予以赔偿,只要具备被逮捕人无犯罪事实此唯一条件。王某被再审认定无罪,故对王某的逮捕(2009年2月24日至5月10日)应予赔偿。根据该条第(1)项,刑事拘留予以赔偿,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受拘留人无犯罪事实;二是,该拘留是违法或者超期采取的。2月10日至2月24日期间的刑事拘留,并没有超期。至于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题干没有交代清楚,故无法作出判断。因此,该刑事拘留是否应予赔偿,无法判断。故选项D是否正确,无法判断。5月1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取保候审,虽然王某人身自由受到部分限制,但实际上未被羁押,故不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6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有期徒刑缓刑,虽然王某人身自由受到部分限制,但实际上未被羁押,故也不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4条)。故选项A、C错误。
    选项B的第一个字是“因”,即该选项的逻辑是:原因——“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结果——“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逻辑是错误的,因为尽管本案缓刑部分国家不赔:但逮捕部分国家是应予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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