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合伙开办健身中心,二人在2014年12月1日约定:甲以健身场地出资,乙以现金80万元出资,合伙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利润双方平分。 协议签订后,甲为提供健身场地,以个人名义租赁了丙的经营性用房,租期为自2015年1

admin2022-09-19  53

问题 甲、乙合伙开办健身中心,二人在2014年12月1日约定:甲以健身场地出资,乙以现金80万元出资,合伙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利润双方平分。
    协议签订后,甲为提供健身场地,以个人名义租赁了丙的经营性用房,租期为自2015年1月1日起五年,每年年底支付当年租金15万元。租赁期间,甲在该房屋的入口处安装了两个摄像头,但未告知丙。
    2018年1月初,甲因病去世。乙向丙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丙拒绝。甲去世时,2017年的房租尚未支付。[2020年法硕(法学)真题]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乙是否有义务支付甲欠付的租金?

选项

答案乙无义务支付甲欠付的租金。甲以个人名义租赁房屋进行出资,为此欠付的租金属于甲的个人债务,并非合伙债务。因此,作为合伙人的乙无须为甲的个人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无义务支付甲欠丙的2017年的房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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