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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大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一—64,多)
关于全国人大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一—64,多)
admin
2014-02-24
18
问题
关于全国人大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一—64,多)
选项
A、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
B、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C、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D、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建置
答案
A,C
解析
根据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可知A、C两项正确。注意:(1)国家总理、副总理是依决定而非依选举产生的,因此B项错误;(2)从该条来看,并未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建置由全国人大决定,因此D项说法并不符合宪法条文的规定。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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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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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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