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 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展览设备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

admin2014-07-01  26

问题 2009年3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
   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展览设备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照合同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月3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已由C银行承兑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于3月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已经支付了对价。3月10日,B公司未向A公司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B公司仍未交货,A公司遂于3月18日另行购买了设备,并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但不同意A公司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要求。
   4月5日,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支付票据款。
   2009年5月1日,A公司为更新改造生产设备向C银行贷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A公司以自己的一套流水线提供抵押,另外,由甲公司为A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甲公司与C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未明确约定保证的形式。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为“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直至A公司的本息还清时为止”。
   2010年5月1日,A公司无法清偿上述C银行的贷款,C银行向甲公司要求清偿,甲公司以应先就A公司提供的流水线拍卖价款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自己承担。经查,A公司与C银行订立的抵押合同和甲公司与C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均未约定各自的担保份额和责任承担顺序。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结合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提出先就A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自己承担的说法是否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公司提出先就A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自己承担的说法符合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题中,由于各自均未约定担保份额和清偿顺序,因此A企业(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甲公司提供的人保并存,应该先执行物的担保,甲公司就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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