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制革厂于2010年1月11日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支公司签订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将该厂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投入保险,投保金额500万元,保险费1.8万元,保险期为一年。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单中,均写明了投保的流动财产包括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存放

admin2016-10-26  43

问题 某市制革厂于2010年1月11日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支公司签订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将该厂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投入保险,投保金额500万元,保险费1.8万元,保险期为一年。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单中,均写明了投保的流动财产包括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存放于本厂的车间、仓库。2010年6月28日制革厂与广州的某甲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由甲公司为制革厂代销货物,同年7月19日,制革厂将一批货物发往某甲公司,某甲公司将货物存放在其仓库内,2010年8月25日由于广州连续多日高温,引起该批货物自燃,全部毁损。经鉴定为“皮革为骤然自燃所致”,甲厂立即通知了制革厂,制革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以制革厂投保的标的物被销售转移,保险项目变更为由,拒绝赔偿,制革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问:保险公司是否负有赔偿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保险标的如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用时,必须及时补交保险费,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由投保方自己承担,保险方不负保险责任。本案中,制革厂发货给甲厂让其代销,使企业的流动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其存放形式发生了变化,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将货物存放于制革厂厂房、仓库的义务,从而增加了货物的危险程度,由于广州的气温较高,制革厂应当将这一事实通知保险公司,但制革厂没有履行此义务,因此,当事故发生后,制革厂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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