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航空运输的电子产品,从法兰克福经北京中转,目的站为青岛,总计费重量为102公斤,未声明价值。在从北京到青岛的国内段操作中发生货物灭失。请问: (1)本案是否适用华沙体制?为什么? (2)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赔偿多少?

admin2011-01-24  48

问题 一票航空运输的电子产品,从法兰克福经北京中转,目的站为青岛,总计费重量为102公斤,未声明价值。在从北京到青岛的国内段操作中发生货物灭失。请问:
   (1)本案是否适用华沙体制?为什么?
   (2)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赔偿多少?

选项

答案(1)本案适用华沙体制。因为根据华沙体制,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于华沙体制,而不适用国内航空法。在本案例中,货物始发站是法兰克福,经北京中转至青岛,货物发生灭失在国际航班的国内段。 (2)承运人应该赔偿,赔偿限额为每千克17个SDR(大约为20美元),在本案例中,应赔偿102×17=1734SDR(大约102×20=2040美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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