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dmin2012-03-29  38

问题 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选项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答案A

解析 合同成立后,如果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就能如当事人所愿而生效,生效后的合同可谓为有效合同。生效条件包括: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内容和形式合乎法律强行性规定与公序良俗;意思表示真实。如果不能符合以上生效要件,则谓为合同效力有瑕疵,能否如当事人所愿生效,要看具体情形。效力有瑕疵的合同分为三种: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这三种情形各有自己的定义与范围,互相并不会构成交叉。《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规定的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是无效合同类型;第54条规定的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类型。这些规定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有所冲突,但应以《合同法》为准。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52条、第53条、第48条的规定,A项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B、C项是无效条款或合同;D项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该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该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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