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是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内的具体事项?( )

admin2011-04-17  48

问题 依据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是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内的具体事项?(  )

选项 A、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
B、实行出入境管制
C、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并作出初步决定
D、参与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

答案C

解析 依《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之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包括:(1)参加与港澳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2)在经济、文化、体育等领域发展对外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3)以适当形式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4)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5)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有权实行出入境管制;(6)经中央协助或授权,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7)可在外国设立官方或者半官方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备案;(8)经中央批准,可允许外国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
    本题中的A、B、D项分别对应上述的第(5)、(4)、(1)项权限,故不选。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并没有作出初步决定的权限。故C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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