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10年卷二59题,多选)

admin2017-11-24  24

问题 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10年卷二59题,多选)

选项 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
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抢夺罪。
A选项,“携带凶器抢夺”,此处的“携带”应解释为暗藏。如果明火执仗,则直接认定为普通的抢劫罪。具体到本题中,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不能被解释为可“携带”的“凶器”,所以甲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如果甲车速过快,随时有伤人可能,则甲直接成立抢劫罪。   
B选项,抢夺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抢夺的行为。甲虽然与乙女厮打,但并不是为了排除乙女对财物的占有,因而不是财产犯罪。当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时,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甲获取财物的手段不是对物暴力,而是平和手段,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C选项,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如果行为具有对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强制的性质,就成立抢劫罪。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拖行乙的行为是明显的对人暴力,足以压制一般人反抗,成立抢劫罪。且根据《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C选项中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D选项,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中的财物,包括违禁品在内,对违禁品的占有也是财产罪的法益。所以甲明知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成立抢夺罪。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uh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