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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2005/2/18)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2005/2/18)
admin
2021-01-31
69
问题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2005/2/18)
选项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与身份。不同身份者相互勾结,各自利用各自身份的共同犯罪,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认定为共同犯罪。法条依据可认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如果不能区分主从犯的,以贪污罪论处”。主犯指“利用职权所起作用大者”,并不一定是“官位高者”。如果共犯人对于犯罪行为所涉事务都有管理权,则当然职务高者身份高;如果共犯人中有的对于犯罪行为所涉事务有管理权,有的没有,有管理权的共犯人身份高(而不论职务高低)。
(1)二人相互勾结,构成共同犯罪。
(2)两个共犯人中,甲是“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是财务部主管。二人对于犯罪行为所涉事务有管理权,则职务高者也就是甲是主犯。
(3)甲的身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故二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
(4)当然,如果题目变为甲是“不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则乙的职权作用大为主犯。那么二人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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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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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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