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0-10-18  36

问题 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答案A

解析 关于第三人,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56条和《民诉意见》第65、66条中,本题是对以上条文的综合考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A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65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和《民诉意见》第6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所以,B项所言“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错误的。乙在法院判决他承担责任之前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判决他承担责任之后,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C项“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错误。参加之诉和本诉是两个独立的诉讼,甲是以本诉的当事人为共同被告参加到本诉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甲的诉讼行为对参加之诉产生效力,对本诉不产生效力。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在诉讼中只是辅助一方进行诉讼的作用,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所以,C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6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所以,D项所言“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是错误的,法院在判决乙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乙是有上诉权的。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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