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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 邓中天,男,天津市人,大专文化,汉族,1975年1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区××里5号楼13门401号。邓中天出生在天津市一个工人家庭,家境一般。后来父母离异,邓中天随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 邓中天,男,天津市人,大专文化,汉族,1975年1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区××里5号楼13门401号。邓中天出生在天津市一个工人家庭,家境一般。后来父母离异,邓中天随
admin
2021-06-04
53
问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
邓中天,男,天津市人,大专文化,汉族,1975年1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区××里5号楼13门401号。邓中天出生在天津市一个工人家庭,家境一般。后来父母离异,邓中天随母亲生活,母亲工资收入不高,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但是数量极少,邓中天与母亲的生活比较困难。父母的离异和生活经济状况的窘迫,使邓中天幼小的心灵蒙上了阴影,立志长大后一定要多挣钱,出人头地。在读小学、中学期间,邓中天一直表现很好,曾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中学毕业后,邓中天考入天津市××专科学校,在学校学习两年后毕业。1995年6月,邓中天到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人身险部实习,1996年3月,邓中天被该公司录用为业务员。参加工作后,邓中天发现挣钱很辛苦,想要多挣钱很难,有些灰心。
邓中天在单位工作期间,认识了单位同事吴伟(男,35岁,汉族),两人关系密切,在交往过程中,邓中天经常去吴伟家作客,发现吴伟家里很有钱。2000年12月23日,邓中天趁吴伟一家
出门购物之机,来到吴伟家,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开吴伟在天津市××区××路××号5楼210号住房的门锁,窃取了吴伟存放于卧室写字台抽屉内的人民币现金15,000元,美元1000元,人民币活期存折一个(户名吴伟,账号××××××,金额15,000元),定期存单一张(户名吴伟,账号××××××,金额50,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88,000余元。邓中天窃得上述款项后,用于吃饭、娱乐消费等,共挥霍赃款18,400余元。其余赃款在邓中天被拘留后全部追回。案发当天,吴伟家的邻居李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赶赴现场,当场制作了报案笔录,勘查了现场,并于2000年12月23日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听取了失主吴伟的陈述,认为邓中天有重大犯罪嫌疑。2001年×月×日,天津市××公安局拘留了邓中天。邓中天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邓中天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涉嫌盗窃罪。2001年×月×日,天津市××公安局制作第11号提请批准逮捕书递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对邓中天提请批准逮捕。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选项
答案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写为:天津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标题应当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文书制作机关名称;第二行写文书名称。 (2)编号。应当写为:津公提捕字[2001]11号 (二)正文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犯罪经历。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为:犯罪嫌疑人邓中天,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天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人身险部业务员,住天津市××区××里5号楼13门401号。 违法犯罪经历应写明邓中天此次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案件来源。应当写明以下内容:犯罪嫌疑人邓中天涉嫌盗窃一案,由李亮于2000年12月23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12月23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邓中天于2001年×月×日被抓获归案。 (3)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这部分内容既要反映犯罪事实,又要反映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具体要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后果、动机和目的等。犯罪事实部分由“经依法侦查查明:”引出;相关证据部分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引出。 (4)法律依据。应当表述为: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邓中天……(根据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三)尾部 (1)致送机关名称。应分两行写为:“此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2)公安局长名章、公安机关印章。 (3)年月日和附项。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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