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在某商场购买了一辆轿车,约定轿车交付后两个月内向商场履行付款义务,但四人到期仍未付款。如果每人对该辆轿车拥有四分之一所有权,则( )。

admin2014-07-21  44

问题 甲、乙、丙、丁共同在某商场购买了一辆轿车,约定轿车交付后两个月内向商场履行付款义务,但四人到期仍未付款。如果每人对该辆轿车拥有四分之一所有权,则(    )。

选项 A、商场只能按照四人对轿车拥有所有权的比例行使债权
B、如果甲到期支付了全部车款,则甲有权对超过自己承担车款的部分向其他共有人按比例追偿
C、如果乙到期支付了全部车款,则乙有权对超过自己承担车款的部分向其他共有人不分份额地行使追偿权
D、甲、乙、丙、丁对该轿车享有的权利是均等的,故应按照比例清偿所欠商场的车款

答案B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根据本条的规定,B项正确。A、C、D项错在:共有人内部按比例对外承担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共有人对外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类似于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的承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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