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甲、乙两店为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店。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店的下列经营活动中,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是( )。

admin2012-03-23  43

问题 上海市甲、乙两店为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店。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店的下列经营活动中,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是(    )。

选项 A、将货物交付给位于北京市的某商场代销
B、代销北京市某商场的货物
C、将货物移送本市乙店销售
D、为促销将本店货物无偿赠送消费者

答案C

解析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种情形:①转移货物但未发生所有权转移;②虽然货物所有权发生了变动,但货物的转移不一定采取直接销售的方式;③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货物的转移也未采取销售的形式,而是用于类似销售的其他用途。对于总分机构的货物移送,限于“非同一县市”,甲店将货物转移到“本市”的乙店,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nfo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