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初一(3)班学生甲和学生乙因贪玩上网,上学迟到了半个小时,班主任王老师非常生气,对他们进行了严厉批评,并责令他们写检查,不准许进教室上课。两个学生趁王老师不注意跑到学校附近的小河洗澡,结果学生甲溺水而死。 王老师应负什么法律责任?说明理由。

admin2017-02-09  45

问题 某初一(3)班学生甲和学生乙因贪玩上网,上学迟到了半个小时,班主任王老师非常生气,对他们进行了严厉批评,并责令他们写检查,不准许进教室上课。两个学生趁王老师不注意跑到学校附近的小河洗澡,结果学生甲溺水而死。
王老师应负什么法律责任?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王老师不准学生甲、乙进教室上课,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违反了《教育法》,应负行政法律责任。 (2)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学生趁王老师不注意跑到学校附近的小河洗澡造成溺水死亡,王老师在此过程中没有尽到监护的职责,因此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二)的规定,“在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方不承担事故责任。学生甲趁王老师不注意跑到学校附近的小河洗澡,结果溺水而死这一事故中,是学生甲未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造成的,因此王老师对此次事故不承担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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