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孙某在某商场盗窃时被保安抓获,赃物价值2 000元。在公安人员对其讯问时,孙某又交代自己曾在2003年盗窃两次,赃物价值分别为1 100元和800元;2004年盗窃一次,赃物价值 l 000;2005年9月后盗窃两次,赃物价值分别为700元

admin2014-04-02  27

问题 2006年7月,孙某在某商场盗窃时被保安抓获,赃物价值2 000元。在公安人员对其讯问时,孙某又交代自己曾在2003年盗窃两次,赃物价值分别为1 100元和800元;2004年盗窃一次,赃物价值 l 000;2005年9月后盗窃两次,赃物价值分别为700元和1 200元。当地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是1 000元,则孙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盗窃数额应当为(    )。

选项 A、6 800元
B、3 900元
C、6 000元
D、5 300元

答案4

解析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2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出,需要累计计算盗窃数额的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应当追诉的同种数罪,二是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本题中当地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是 1 000元,孙某的盗窃行为中构成犯罪的数额有1 100元、1 000元、1 200元、2 000元,这些都属于第一种情形,应当累计计算,共计5 300元。孙某2003年盗窃的800元,本身没有达到定罪数额,又不属于最后一次盗窃行为之前一年以内的,所以不应累计。孙某2005年9月后盗窃的700元,属于最后一次盗窃行为之前一年以内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当累计,所以孙某的盗窃数额应为5 300元和700元之和,共计6 000元。故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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