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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临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2/2)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临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2/2)
admin
2021-01-02
5
问题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临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2/2)
选项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的考点有:故意、过失的区分,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脱逃罪,共同犯罪。
(1)甲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根据《刑法》第400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甲系看守所值班武警,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甲属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甲虽擅离职守,对行为可能是故意,但对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结果是根本反对的。因此主观上应认定为过失,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而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2)根据《刑法》第316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构成脱逃罪,乙的行为符合此条规定,构成脱逃罪。
(3)甲是过失犯罪,乙是故意犯罪,二人之间亦无通谋,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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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题库法学类分类
0
刑法
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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