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清朝的中央司法机关。

admin2011-03-20  33

问题 简述清朝的中央司法机关。

选项

答案在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构成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审级。这三大司法机构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制约,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中央司法体制。 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下设十七省清吏司分掌各省审判事务,还设有追捕逃人的督捕司、办理秋审的秋审处、专掌律例修订的修订法律馆。 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主要负责:(1)审理中央百官犯罪案;(2)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3)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4)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5)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依清朝规定,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都察院是清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如刑部、大理寺发生严重错误,可提出纠弹,亦可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大司法机构,合称“三法司”,其中,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共同向皇帝负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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