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亨证券股份公司是一家兼营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的综合性证券机构。其下列哪一做法符合《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的规定?

admin2014-07-18  63

问题 大亨证券股份公司是一家兼营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的综合性证券机构。其下列哪一做法符合《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的规定?

选项 A、经股东会决议,为本公司股东张某提供担保
B、接受客户王某全权委托,为其办理证券买卖等经纪业务
C、向客户刘某承诺,如刘某买卖证券遭受损失,由其予以赔偿
D、经证监会批准,为客户大华公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答案8

解析 A项,《证券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可见,此处规定与《公司法》就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一般规定不同,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规定,该项错误,不选。B项,同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可见,该项错误,不选。C项,同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此条是明确禁止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订立“保底条款”的强制性规定,其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而设。故该项错误,不选。D项,同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见,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证监会的事先批准是必备程序。该项正确,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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