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真题)《大清民律草案》后两编“亲属”与“继承”的起草机关是

admin2016-12-30  46

问题 (2006年真题)《大清民律草案》后两编“亲属”与“继承”的起草机关是

选项 A、礼学馆
B、修订法律馆
C、资政院
D、宪政编查馆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一节中的清末修律活动。本题是2006年真题中的单项选择题,按照《考试分析》的说法,其制定由修订法律馆与礼学馆共同承担:修订法律馆委托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起草民律草案前三编总则、债权、物权,后两编亲属与继承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制订。本题需要注意的点有三:其一,如上所示,该草案后两编的起草者是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其二,清末的修律具体起草者如上述,可能由外国法律学者和中国相关部门进行——这是由于清末“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这一修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所强调的,修律既要吸收引进西方近现代法律形式和法律制度,又不能违背中国传统的伦理纲常;其三,礼学馆、资政院、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馆都是清末的修律机关或者参与机关,在了解相关法律或者草案时需要注意其起草者或者制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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