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dmin2009-01-19  64

问题 下列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让金为对价而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继受取得
B、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C、按照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者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必须于2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D、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因土地用途不同而有所区别:居住用地和文化、教育事业用地期限最长,为?o年,工业用地为50年,商业、娱乐用地为40年

答案1,2,4,8

解析 根据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土地管理法部分几乎每年都有设题,有的年份还占相当大的比例。A项和B项是关于“出让”和“划拨”这两种方式的概念理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22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法律上认为,国家对十地的所有权必然是完整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土地使用权的第一次流转,属于原始取得,因而A项错误。而划拨包括有偿取得和无偿取得两种方式,不能将是否支付费用作为区分出让和划拨的唯一标准,因而B项错误。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㈩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个月内支付全部地价款,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支付的,经土地管理部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支付期限,具体支付期限和方式应在出让合同中规定。可见,虽然原则上全部价金应于2个月内交付,但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可以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本项表述过于绝对,因而错误。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下50年。其中,只有居住用地使用权期限最长为70年,其他为50年甚至更少。这是为了保护居民的生活安定而设置的特殊规则。由此可知,本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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