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烟丝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万元。 以下关于本题业务中的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2012-09-25  35

问题 B烟丝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万元。
以下关于本题业务中的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A牌残次品卷烟的计税率按次品从低30%
B、销售卷烟给商场的折扣属于现金折扣,不得冲减计税销售额
C、没收逾期未收回的A牌卷烟包装物押金计算消费税,不计算增值税
D、联营企业收回的卷烟不再计算消费税

答案B

解析 业务(1)
进项税=2800×17%=476(万元)
业务(2):
购进烟丝的进项税=(180+150)×17%=56.10(万元)
购进烟丝的已纳消费税=(180+150)×30%=99(万元)
业务(3):
委托加工业务,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5×17%=2.55(万元)
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35+15)÷(1-30%)×30%
=21.43(万元)
业务(4):
关税=(1650+12+15)×20%=335.40(万元)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10000×(1650+15+12+ 335.40)÷(1000×250)+0.6]÷(1-30%)=115.85(元)>50元,所以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5%。
进口卷烟的消费税
=(1650+15+12+335.40+1000×150÷10000)÷(1-45%)×45%+1000×150÷10000=1673.78(万元)
进口卷烟的增值税
=(1650+15+12+335.40+1000×150÷10000)÷(1-45%)×17%
=626.65(万元)
进口环节缴纳税金合计
=335.40+626.65+1673.78
=2635.83(万元)
业务(5):
出售卷烟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5×17%=11.05(万元)
销售卷烟,每标准条售价=65÷50÷250×10000=52元/条,消费税适用税率45%。
消费税=65×45%+50×150÷10000=30(万元)
业务(6):
销售A牌卷烟,每标准条售价=10000×3600÷(1200×250)=120元/条>50元/条,消费税税率适用45%。
消费税
=(3600+2400)×45%+(1200+800)×150÷10000=273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
=3600×17%+2400×17%=1020(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20×7%=8.4(万元)
业务(7):
没收逾期未收回的A牌卷烟包装物押金要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
消费税额=12.34÷(1+17%)×45%=4.75(万元)
销项税额=12.34÷(1+17%)×17%=1.79(万元)
业务(8):
销项税额=21.06÷(1+17%)×17%=3.06(万元)
消费税额=21.06÷(1+17%)×45%=8.10(万元)
业务(9):
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消费税=(15000×45%×25+25×150)÷10000
=17.25(万元)
销项税=25×15000×17%÷10000=6.38(万元)
业务(10):B牌卷烟的单条售价=12000/250=48元/条,适用税率为30%;
销项税=(2500×12000+22000÷1.17)×17%÷10000=510.32(万元)
消费税=(2500×12000×30%+22000÷1.17×30%+2500×150)÷10000=938.06(万元)
业务(11):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B牌卷烟(升级后)单条售价=(12000+1250)÷250=53元/条,适用税率为45%;
销项税=54×13250×17%÷10000=12.16(万元)
消费税=(54×13250×45%+54×150)÷10000=33.01(万元)
本期应纳消费税
=(30+2730+4.75+8.10+17.25+938.06+33.01-21.43-99)
=3640.74(万元)
本期进项税额
=476+56.10+2.55+626.65+8.4
=1169.7(万元)
本期销项税额
=11.05+1020+1.79+3.06+6.38+510.32+12.16
=1564.76(万元)
上期留抵税额=195(万元)
本期应交增值税
=1564.76-1169.7-195
=200.06(万元)
本期应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合计=(3640.74+200.06)×(7%+3%)=384.08(万元)
委托加工收回用于继续生产的烟丝符合条件可以抵扣消费税。
按照国税函[2001]955号规定,从2001年12月20日起,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
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要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该企业没有分开核算,所以,应该照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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