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甲国A公司拟将与乙的争端提交根据该公约成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 12—卷一—43,单)

admin2014-02-21  52

问题 甲、乙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甲国A公司拟将与乙的争端提交根据该公约成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 12—卷一—43,单)

选项 A、该中心可根据A公司的单方申请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
B、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须以A公司和乙书面同意为条件   
C、如乙没有特别规定,该中心对争端享有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务件   
D、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后,可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作出裁决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中心(ICSID),相关内容如下:   
作为世界银行下属的一个独立机构,ICSID(简称“中心”)是根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设立的专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解或仲裁服务的一个国际组织。中心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有缔约能力、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及诉讼能力。其相关考点如下:   
(1)中心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①争端当事人   
一方必须是缔约国政府(东道国)或其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必须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外国投资者);但如果双方均同意,中心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特别要注意的是,作为投资者的外国自然人同时具有东道国国籍的,中心不受理,除非该自然人放弃东道国国籍。   
②争端   
争端必须是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当然,公约对何谓“投资”、何谓“法律争端”并没有界定。   
③当事人书面协议   
当事人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同意提交中心解决,并且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但国家一方可以以用尽当地救济作为其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协议中的ICSID仲裁条款;争端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专门的仲裁协议;东道国的投资立法中规定同意将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提交ICSID管辖,争端发生后,外国投资者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ICSID仲裁条款;区域性投资协定中的ICSID机制。一个国家加入《华盛顿公约》本身不等于该国承担了将某一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   
双方实际上可以不用尽当地救济即在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仲裁。例外情况是,依《华盛顿公约》第26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要求以用尽当地各种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依公约交付仲裁的一个条件。   
中心管辖权具有排他性。一般而言,当事人选择仲裁后即视为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包括投资者本国的外交保护,除非争端的国家一方不履行中心所作出的裁决;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内法院的管辖权也被排除。   
(2)中心解决争端中的法律适用   
根据《华盛顿公约》,中心首先应适用争端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来处理争端;如果当事人未协议选择法律,则可以适用:①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其冲突规范);②可适用的国际法规范;③在双方同意时,也可适用公平和善意原则。此时进行的仲裁是所谓的“友好仲裁”。中心不得借口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含义不清而暂不作出裁决。   
(3)裁决执行   
中心的裁决作出后,具有终局性,各方不得进行任何上诉,各成员国有义务承认并按本国终局裁决的标准予以执行。公约排除了各缔约国对中心裁决进行程序性和实质性审查的权力。如果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缔约国政府不执行中心的裁决,则投资者母国政府可以恢复其行使外交保护或提起国际要求的权利。如果作为东道国和投资者母国就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产生争议,任何一国均可以申请将该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据此,当事人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同意提交中心解决,故A项说法错误,当选;B项说法正确。   
双方实际上可以不用尽当地救济即在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仲裁。例外情况是,依《华盛顿公约》第26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要求以用尽当地各种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依公约交付仲裁的一个条件,故C项正确。   
中心首先应适用争端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来处理争端,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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