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约定以其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借期2年。2006年5月3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2006年5月8日程某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给王某,王某借给程某30万元钱。2006年6月3日,双方到房屋的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但是因为办理登记的工

admin2009-05-14  11

问题 程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约定以其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借期2年。2006年5月3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2006年5月8日程某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给王某,王某借给程某30万元钱。2006年6月3日,双方到房屋的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但是因为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和王某素有仇怨,所以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后由于程某投资失败,无力还债,借程某的30万元以及刘某的10万元均无力偿还,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程某2008年5月4日不还钱时,王某有就房屋优先受偿的权利
B、程某2008年5月4日不还钱时,王某没有就房屋优先受偿的权利
C、程某2008年5月4日不还钱时,王某可以比刘某优先受偿
D、借款合同自2008年5月3日起合法生效

答案1

解析 本题考查抵押登记和借款合同。选项ABC涉及房屋的抵押登记,根据《担保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房屋必须办理了抵押登记,债权人才享有抵押权,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可以以抵押财产拍卖或者变卖后的所得优先受偿。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这一原则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题中,由于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王某一直无法办理抵押登记,而且程某已经向王某交付了房产证书,所以可以认定王某对程某的房子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这种优先受偿权,在房屋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是不能够对抗第三人刘某的,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是错误的。在这里要注意的是,由于登记机关的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时,当事人仍然享有了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是这种权利不能够对抗第三人,所以选项B认为王某没有优先受偿权是错误的,,选项C认为王某可以比刘某优先受偿也是错误的。选项D涉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的问题。《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见,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而非诺成性合同。本题中,程某与王某都是自然人,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自王某给程某提供借款的2006年5月8日起生效,而非从当事人订立了借款合同时生效。据此,选项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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