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5日6时许,陈海(20岁)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616154××)搭载陈某、谢某在江滨堤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出事地点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前方车辆时,与由西往东李某(18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61032××)发生碰撞,

admin2017-08-07  77

问题 2012年10月5日6时许,陈海(20岁)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616154××)搭载陈某、谢某在江滨堤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出事地点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前方车辆时,与由西往东李某(18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61032××)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过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民警林某、冯某的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综合分析证实:陈海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问题:本案中陈海和李某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陈海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11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及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第11条第1款及第8条的规定。 因此,交警部门应依法确定陈海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对陈海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李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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