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但并未约定其执行事务的权限。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甲无权单独决定的有( )。

admin2022-04-14  39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但并未约定其执行事务的权限。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甲无权单独决定的有(          )。

选项 A、变更该企业的经营范围
B、变更该企业的名称
C、变更该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D、聘任丁担任该合伙企业总经理

答案A,B,C,D

解析 合伙企业可以将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但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选项B);(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选项A、C);(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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