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二第7题)

admin2015-05-08  27

问题 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二第7题)

选项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只有存在人的不法侵害时,才可能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选项A中,甲是在扭送罪犯顾某的途中,由于顾某激烈反抗而死死摁住其头部的。顾某“反抗被扭送”,这一行为并不是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所以甲针对这一反抗所采取的措施也不是正当防卫。当然,扭送犯罪嫌疑人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顾某激烈反抗,甲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顾某的反抗。但是甲这一行为的性质不是正当防卫。考生要理解:“激烈反抗”和“主动不法侵害”是不同的。
    选项B中,乙驾车追赶的行为是正当的,但他的车并未撞击齐某的摩托车,齐某是自己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导致自己死亡的。只有防卫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才成立正当防卫。所以,本案中并无损害行为,也就不存在正当防卫了。
    选项C和选项D是相同的,即与个人法益无关联的、单纯的国家法益、社会法益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所要保护的范围。卖淫本身不是犯罪,也不是对某个人的“不法侵害”,但它违反了公序良俗,仍然对国家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侵害。偷越国(边)境也不是对某个人的“不法侵害”。这两个案件侵犯的都是单纯的国家法益、社会法益。这种情况下能否进行正当防卫,理论上一般认为:“与个人法益无关联的、单纯的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不应当属于正当防卫所要保护的范围。”其理由包括:(1)这种侵害一般不具有紧迫性。(2)国家、社会利益本质上不具有正当防卫中的可防卫性。这应当是公民个人防卫权不应或不能涉及的领域。即公民无权对此行使个人防卫权。(3)这种侵害应该由国家来进行防卫。据此判断,选项CD都不成立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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