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其理由来支持其请求的有
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其理由来支持其请求的有
admin
2018-09-01
52
问题
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其理由来支持其请求的有
选项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点为所有权的取得。A选项考查的是拾得遗失物。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见,在我国拾得遗失物不能取得其所有权,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因此,甲若以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为理由,可以支持其追回自行车。A选项正确。B、C、D三个选项考查的是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盗窃物和遗失物均不适用善意取得。而如果乙从丙处购买时,明知该自行车系丙从甲处偷的,则应认定乙为恶意,不适用善意取得。相类似地,乙若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则不符合“合理的价格”要件,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故B、C、D三个选项均可以作为甲追回该自行车的合法理由。故本题选AB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RD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选项属于著作人身权的是()
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首要分子甲通过手机指令所有参与者“和对方打斗时,下手重一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害人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这一关键事实已无法查明。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规定的判断一个自然人行为能力大小的因素的是()
甲、乙、丙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甲出资1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乙用自己的房屋出资,丙以自己的劳务出资,乙和丙不参与经营活动但参与盈余分配。开业一年后,餐馆亏损严重,乙撤回了出资,甲和丙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乙无关”的字据。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试分析该条
请简述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区别。
随机试题
认为意境中“物象呈现着灵魂生命的时候,是美感诞生的时候”的是我国现代美学家【】
垄断价格的出现表明()
下列选项中,正确表述了实践含义的是()
12岁男性患者,进行性开口困难5年,面部不对称,5岁时曾发生颏部对冲性损伤。该病最可能的诊断是()
A.口服泡腾剂B.中药饮片C.中成药D.血液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需要时,才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药品是
某测绘单位承担了某机械厂1:500数字地形图测绘项目,厂区面积1.5km2。项目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主要包括《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范》(HGB/T14912--2005)、《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
下列建筑中,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是()..
库存管理的首要任务是()。
已知函数f(x)在[0,1]上连续,在(0,1)内可导,且f(0)=0,f(1)=1。证明:存在ξ∈(0,1),使得f(ξ)=1—ξ。
InmanyfamiliesintheUnitedStatesandCanada.pets(宠物)arepartofthefamily.Thefamilyclogoftensleepsonthebedwith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