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先履行义务。在甲公司准备履行义务过程中,甲公司可以直接主张违约责任的情形是( )。(2010年单项选择第12题)

admin2011-09-29  38

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先履行义务。在甲公司准备履行义务过程中,甲公司可以直接主张违约责任的情形是(     )。(2010年单项选择第12题)

选项 A、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乙公司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乙公司丧失商业信誉
D、乙公司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预期违约制度。《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选项D正确。在理解本题时,应注意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间的区别。《合同法》第68条第】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两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根据这两条规定可知,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只能暂时中止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而不能基于不安抗辩权去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这是它与预期违约的不同之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PFA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