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与机长黄:某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1"上空时,被告人

admin2015-09-11  37

问题 王某,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与机长黄:某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1"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黄某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问题:王某能否适用我国刑法?
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选项

答案根据案情交代,即陈明是以自己名义与张巡签订协议,款项也是转入陈明个人账户,且张巡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故在张巡与公司之间:第一,张巡并未因此成为公司股东;第二,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因此张巡不能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鉴于投资协议仅存在于张巡与陈明个人之间,张巡只能向陈明主张违约责任,请求返还所给付的投资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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