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14年卷一65题)

admin2018-03-26  31

问题 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14年卷一65题)

选项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A、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根据题意,乙酒厂的某种白酒是知名商品,即使该商品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即使甲酒厂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根据上述规定的第2种情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混淆行为。因此,A、B项表述错误,当选。
    C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足以使消费者误认是构成混淆行为的要件之一,若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D项:混淆行为中的消费者是指一般的社会公众,判断是否足以引起误认,应当以一般社会公众的知识、经验为准,而不能以具有丰富经验的消费者的知识、经验为准,D项表述错误,当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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