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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为筹集资金,该公司决定向社会发行新股,由此董事长和总经理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同意,擅自编造股东大会决议,指使主管会计伪造公司近3年赢利的文件和材料,骗取主管部门许可,向社会发行上千万新股。本案应对谁追究刑事责任?
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为筹集资金,该公司决定向社会发行新股,由此董事长和总经理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同意,擅自编造股东大会决议,指使主管会计伪造公司近3年赢利的文件和材料,骗取主管部门许可,向社会发行上千万新股。本案应对谁追究刑事责任?
admin
2009-04-23
30
问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为筹集资金,该公司决定向社会发行新股,由此董事长和总经理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同意,擅自编造股东大会决议,指使主管会计伪造公司近3年赢利的文件和材料,骗取主管部门许可,向社会发行上千万新股。本案应对谁追究刑事责任?
选项
A、编造假账的主管会计
B、公司总经理
C、董事长秘书
D、公司董事长
答案
1,2,8
解析
《刑法》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160条的相关规定,本罪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长秘书不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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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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