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dmin2020-12-08  22

问题 (2010年)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
B、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
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D、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答案A,B,D

解析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时年满40周岁即可。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根据第80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可见,没有检察院。所以,B选项说法不正确。根据第158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法律解释权归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可授权各级法院对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条款进行解释。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宣布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相关法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十八条第四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六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第八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第八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第八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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