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dmin2014-10-17  15

问题 下列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选项 A、自诉案件并非都可以适用和解和调解
B、有共同自诉人的案件,部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C、自诉案件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D、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在送达调解书时,一方拒绝签收的,法院应当作出判决

答案B,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可知,自诉案件都可以和解,故A错误。《刑诉解释》第274条第2款规定,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故B正确。《刑诉解释》第263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故c错误。《刑诉解释》第27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故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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