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拟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办公家具,授权本单位员工李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1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当

admin2009-03-15  38

问题 甲公司拟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办公家具,授权本单位员工李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1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乙公司应当在6月10日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全部家具。李某在向乙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乙公司自己填写。乙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目将收款人填写为丙公司,于5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丁银行,以便利用丙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丙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
   5月15日,丁银行通知丙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家具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乙公司于6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家具,丙
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乙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尽管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但该支票仍然有效。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甲公司已授权乙公司在收款人栏内补记收款人,因此,该支票是有效的。 (2)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到账资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二是根据有关规定,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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