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admin2009-04-14  33

问题 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选项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

答案4

解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司法解释之所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因为实际生活中其收益的主要部分往往是供家庭成员享用的,故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本题中,尽管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但该商品房是供夫妻共同居住的,故买商品房的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因此,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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