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王乙、李丙、赵丁四人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张甲、王乙、赵丁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而李丙因有事在外地,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张甲、王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找场地、购买设备,并将该企业命名为“利德食品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

admin2008-05-12  54

问题 张甲、王乙、李丙、赵丁四人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张甲、王乙、赵丁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而李丙因有事在外地,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张甲、王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找场地、购买设备,并将该企业命名为“利德食品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四人未约定合伙期限,关于入伙、退伙等约定按《合伙企业法》办理。后来,赵丁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钱戊,张甲、王乙同意,但李丙不同意,李丙提出,如果赵丁愿意转让部分财产份额,他愿意受让。结果钱戊以多数合伙人同意成为新的合伙人。李丙于是提出退伙,张甲

选项 A、该合伙企业的书面合伙协议因没有李丙的签名、盖章而可撤销
B、该合伙企业的书面合伙协议因未规定合伙期限而无效
C、该合伙企业的名称不合法
D、该合伙企业的名称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答案D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第15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19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D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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