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人史密斯的经常居所地在上海,由于其不太了解中国的文化,因此,委托中国人齐尚代理其在中国的广告业务,双方没有就委托选择适用的法律,业务收入归入史密斯在乙国的一信托基金,史密斯和齐尚约定信托适用乙国法律。史密斯认为,齐尚在办理某项广告中侵犯了其人格权,两人

admin2018-11-18  42

问题 甲国人史密斯的经常居所地在上海,由于其不太了解中国的文化,因此,委托中国人齐尚代理其在中国的广告业务,双方没有就委托选择适用的法律,业务收入归入史密斯在乙国的一信托基金,史密斯和齐尚约定信托适用乙国法律。史密斯认为,齐尚在办理某项广告中侵犯了其人格权,两人之间的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中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史密斯人格权的内容适用中国法律
B、史密斯与齐尚之间的代理关系适用甲国法律
C、涉及史密斯信托基金的争议应适用乙国法律
D、史密斯与齐尚之间的代理关系适用中国法律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人格权和代理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A正确。第16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B错。D正确,史密斯与齐尚之间的民事关系应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两者的代理关系发生在中国,因此,应适用中国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意思自治是优先的,当事人没选择的,采取财产所在地法或信托关系发生地法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本题的信托当事人适用乙国法,因此,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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