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曾为生产经营之需向甲借款20万元,丙因为损毁乙的汽车尚有15万元未赔偿。 上述债权均已到期,但是甲、乙均未采取法律措施。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dmin2019-09-18  42

问题 乙曾为生产经营之需向甲借款20万元,丙因为损毁乙的汽车尚有15万元未赔偿。
上述债权均已到期,但是甲、乙均未采取法律措施。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甲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乙对丙的债权具有专属性
B、如果乙、丙约定仲裁条款,则甲不能行使代位权
C、如果甲可以行使代位权,则只能以起诉的方式行使
D、如果甲可以行使代位权,则可以直接请求丙清偿20万元

答案C

解析 所谓专属性的债权,通常是指债权基于人身属性或者人的劳动所取得的债权,而非基于商品交易或者财产毁损所取得的债权。典型的专属性的债权有:劳动报酬请求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抚养费请求权等。在本案中,乙对丙的债权乃是基于丙毁损乙的汽车而取得,不具有专属性,因而,A选项错误。所谓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或者义务仅存在于合同当事人间。亦即,通常而言,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只能向合同当事人请求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限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与丙所达成的协议只能约束乙与丙,不能约束甲,乙与丙所达成的协议如果包含仲裁条款,也不影响甲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因而,B选项错误。债权人代位权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称为代位之诉。代位之诉的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此外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入。据此,C选项正确。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所主张的债权数额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的数额。在本案中,乙对甲所负债务的数额是20万元,丙对乙所负债务的数额是15万元,依据上述规则,甲代位起诉丙所主张的债权数额不得超过丙对乙所负担的债务数额,亦即不得超过15万元,因而,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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