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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美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甲、乙分别持有华美公司31%和25%的股份。截至2020年年底,华美公司净资产额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2021年2月,华美公司董事
华美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甲、乙分别持有华美公司31%和25%的股份。截至2020年年底,华美公司净资产额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2021年2月,华美公司董事
admin
2022-03-09
42
问题
华美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甲、乙分别持有华美公司31%和25%的股份。截至2020年年底,华美公司净资产额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2021年2月,华美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资5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6%,财务顾问四维公司认为,华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情况不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建议考虑其他融资途径。
2021年3月,华美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拟公开发行优先股,并制订方案如下:(1)发行优先股3亿股,拟募资5亿元;(2)第一年股息率为6%,此后每两年根据市场利率调整一次;(3)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以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2021年4月,在华美公司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优先股融资方案未获通过。
由于融资无望,华美公司股价持续走低。2021年5月8日,丙公司通知华美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27日与华美公司的股东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丁持有的华美公司7%的股权。与此同时,甲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华美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
某媒体经调查后披露,丙与乙共同设有一普通合伙企业,因此,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丙在收购丁持有的华美公司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该媒体还披露,2021年4月28日,股民A和B均在亏本卖出其证券账户中的全部股票后,分别买入华美公司股票10万股和15万股,此前两人均未买卖过华美公司股票,A是股东丁之妻,B与丙公司董事长C系好友。
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B与C曾于4月27日晚间通话,两人对此次交易均未提供合理解释:有关媒体披露的情况属实。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增持华美公司2%股份是否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甲增持华美公司2%的股份无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根据规定,甲持有华美公司股份超过30%,且距增持之时已超过1年;其在12个月内增持的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豁免发出要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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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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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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