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某两人互发E-mail协商买卖笔记本电脑一事。2011年7月23日,李某发出邮件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7月24,王某回信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李某于7月26日回复:“可以,8月2日到我这儿来取

admin2012-12-02  26

问题 李某、王某两人互发E-mail协商买卖笔记本电脑一事。2011年7月23日,李某发出邮件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7月24,王某回信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李某于7月26日回复:“可以,8月2日到我这儿来取货付款。”王某于7月28日回信:“同意。”李某于当日收到该7月28日的回信。上述E-mail为李某、王某二人分别在甲地、乙地所发,李某的经常居住地为丙地,王某的经常居住地为丁地。8月2日王某到何达处取电脑,发现李某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李某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王某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王某尚未付款。
假设李某的电脑上本染有病毒,但李某不知情。王某问有无病毒是否需要杀毒时,李某说使用多年从未感染过病毒。结果王某在使用时病毒发作,硬盘被锁死,整台电脑报废。则下列对于损失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由于李某交付的标的物质量符合双方事前约定,李某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由于李某过于自信电脑上没有病毒,主观上有过失,对于该过失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由于李某并不知情且多年未感染过病毒,应认定主观上没有过失,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无论质量符不符合约定,主观上有无过失,李某都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赔偿王某的损失

答案D

解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D项正确。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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