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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 关于李某脱逃前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5年卷二第92题)
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 关于李某脱逃前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5年卷二第92题)
admin
2018-04-20
31
问题
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
关于李某脱逃前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5年卷二第92题)
选项
A、是否逮捕李某,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B、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其有孕在身,可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C、李某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李某,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D、侦查人员每次讯问李某时,应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答案
A,D
解析
A项:《最高检规则》第327条第1款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李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并涉嫌贪污罪,按照立案管辖的规定属于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是否逮捕李某,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所以A项正确。
B项:《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适用监视居住的特殊情形,只有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才能适用。李某家住甲市,系在当地有固定住处,其涉嫌的贪污罪虽然涉案金额巨大但并不属于上述三类犯罪之一,因此不能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所以B项错误。
C项:《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本案中的贪污罪不属于规定的三类犯罪,辩护律师会见李某不需要侦查机关许可,C项错误。
D项:《最高检规则》第201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所以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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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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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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